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努力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海洋经济发展中,着力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开发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岗位。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积极鼓励发展服务外包、动漫、现代信息技术、创意、现代农业等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建立产业转型升级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在安排政府主导性投资项目时,要突出投资项目对扩大就业贡献率的分析和测算,把就业岗位增加、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重要内容;鼓励和引导生产性项目提前招工,允许按工程费用的一定比例计提所招人员岗前培训费用,纳入项目投资估算与概算;探索建立投资带动就业评估机制,更好地发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及时发布和宣传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业领域的人才规划,引导高校合理调整专业设置,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建立分层分类的人才培养体系。大力开展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现代农业、装备制造、能源、信息技术、现代管理、生物技术、新材料、海洋、生态环保、现代交通运输、文化创意等转型升级重点领域人才的培养工作。继续加大职业教育投入力度,逐步建立以职业院校为基础、企业为主体,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和社会支持相结合的职业技能人才培养机制。
(二)充分发挥中小企业的就业主渠道作用。各地要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紧密结合,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利用当前“招工难”的倒逼机制,促进企业加快转型升级,鼓励中小企业优化用工结构、实施人才储备战略、加大高校毕业生使用和培养力度。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内(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对毕业年度内本省籍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收入相对偏低的,每年可给予个人一定标准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三)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就业。各地要进一步贯彻《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06〕72号),大力开发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积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乡社区工作,解决好他们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人员编制、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资金支持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力争全省每个社区都至少配备一名高校毕业生从事专职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扶持政策。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省内欠发达地区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做好项目之间的政策平衡。对毕业年度内本省籍高校毕业生到社区(村)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补助,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进一步落实对基层就业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政策措施,自2012年起,省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设区的市及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切实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工作,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省内欠发达地区就业。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和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到省内欠发达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
(四)放宽创业市场准入条件。各地要从注册资金、人员、经营场所、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降低创业门槛,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合理调整注册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允许高校毕业生依法将商业性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高校毕业生履行法定手续后将家庭住所、非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从事翻译服务、软件设计开发、网络技术开发、电子商务、动漫设计等企业,在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其把当地政府提供的场地作为经营场所。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落实和完善创业税收金融扶持政策。各地要结合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要求,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户籍所在地的信用社区从事创业活动,经基层相关部门进行资信评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可以免除反担保手续;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经设区市以上开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的,申请小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手续;对申请贷款数额较小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免除反担保手续。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可享受不超过2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进一步探索财政资金、风险投资资金等与大学生创业赛事的对接模式,多渠道加大创业资金投入,鼓励扶持更多高校毕业生创业。
(六)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业教育,创新创业类课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并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依托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团校开展创业青年订单式培训。有创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班学生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鼓励各类创业服务机构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各地要把高校毕业生创办中小企业的创业辅导作为公益性服务,对提供创业辅导成效突出的机构,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和奖励,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七)开展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开展大学生创业园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可通过低价租赁或政府财政补贴等方式,提供创业场地扶持。对认定为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园的,其多层标准厂房的租赁收入及占地,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各地可根据创业园内创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种子资金资助。
(八)支持网上创业和灵活就业。各地要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开展网上创业,或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对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申报就业的,提供免费劳动保障和人事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落实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他们逐步实现稳定就业。各地可根据实际,对网上创业或以其他灵活方式创业的,给予一定创业补助。
(九)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各地要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出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评估体系,开展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建设。各地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选择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业作为就业见习基地,积极引导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鼓励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适量公共服务窗口作为见习岗位。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基本生活补助,其中政府补助原则上不低于总补贴额的50%。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标准。见习单位要为见习高校毕业生缴纳综合商业保险,其费用可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鼓励用人单位招用见习生,高校毕业生被见习单位招(聘)用的,可补缴见习期的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除外)可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十一)支持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鼓励承担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的单位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在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签订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相关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缴费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期满后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的,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十二)加强就业指导服务。各高校要加强就业指导队伍建设,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指导和就业创业教育,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建立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各级人力社保、教育部门要按照场地、人员、设施、经费、职责、制度“六到位”的要求,大力加强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建设,积极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向高校延伸。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建设给予一定补助,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面向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所有劳动者的免费服务制度,实现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推进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体制与政策制度的统一,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培育和发展各类就业服务中介和服务品牌。大力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创新就业服务模式,采取组织企业进校园、召开就业见习对接会、专场招聘会和供求洽谈会、开展网络招聘等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安全可信、及时高效的就业信息服务。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合作,做好离校前后的信息对接和服务接续。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建立就业登记与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联动机制。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全面落实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政策。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并符合条件的可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回原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库,夯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基础。
(十三)强化就业援助。教育部门要根据相关政策及时认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并将未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情况移交原籍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各高校可根据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助。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建立专门台账,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鼓励各地大力开发农村中小学教师、司法助理、民政协理员、就业援助员等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回原籍的,由当地政府托底安置。重视做好女性、残疾人、少数民族等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少数民族地区招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国有企业招用员工,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根据女性毕业生、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十四)保障就业权益。各地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落户。改革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对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办理、工龄确定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加大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加强互联网就业信息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求职行为。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强化目标责任,制订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职能,注重相关政策衔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大力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和先进典型,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念,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