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公示实施的权限:由公示对象的所在党支部组织实施,基层党委(总支)负责监督和指导,校党委负责把关及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公示的对象及内容:公示对象应是党组织培养考察一年以上,党支部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拟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接收的预备党员,在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接收预备党员之前,将拟接收预备党员的有关情况向群众公布,一般不少于一周。公示的内容主要是:公示对象的自然情况,提出申请的时间,定为积极分子时间、培养联系人,接待来信来访的单位、地点和联系电话等。
第二十条 公示的范围和方式:一般以公示对象所在单位或部门为主,也可以扩大到与公示对象有密切联系的单位,如学院、教学楼、宿舍。公示可采用张贴公告、网络公示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公示的主要程序:确定公示对象、发布公告、接受举报、调查核实、处理。